作者:梁丹 唐梦雯 张双双 岳晓
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经执业登记后,可以在广州南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积极破除人才流动壁垒,吸引香港和澳门涉税专业人士来南沙执业。澳门财税厅厅长、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容志聪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降低了香港税务师、澳门执业会计师以及相关人士到内地执业的门槛,将为港澳相关专业人士提供更多便利和机遇,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重磅利好:
【资料图】
资格互认,可享执业便利
《管理办法》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到南沙执业的执业对象、执业条件、从业范围、办理程序、行业监管和便捷服务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有助于吸引更多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加入,为内地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创造新机遇、注入新动力,有助于为内地企业提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专业化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据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负责人孙伟斌介绍,根据《管理办法》,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或取得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经执业登记后,可通过在广州南沙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投资加入登记注册在广州南沙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合伙人,或加入广州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种形式,在广州南沙开展执业,极大拓展了港澳涉税专业人士的执业范围。
《管理办法》还明确,税务部门将为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除积极发布《管理办法》外,为更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涉税专业服务业在南沙集聚发展,助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行业发展环境,广东省税务部门还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监管制度要求,对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和由其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监管管理,包括开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等,确保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依法依规在南沙开展业务。同时,建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拓展优化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专项服务内容,为其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记者了解到,内地税务部门还将和港澳方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执业及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况,共同为跨境执业政策的平稳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作为计划在内地开展业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吴锦华认为,《管理办法》赋予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事业发展新机遇,为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更宽广、更全面的平台,为促进港澳与内地涉税专业服务资源共享提供了全新的机遇。作为业内人士,吴锦华也对到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执业充满期待。“相信在多重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一定能够依托自身专业优势,在南沙找到崭新的发展空间,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专业的服务。”吴锦华表示。
明确标准:
统一条件,规范行业秩序
专业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南沙执业,明确了相应条件,提出了相应规范。相关人士应严格把握相应要求,规范执业,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具备资质,诚信执业,是首要条件。在南沙执业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管理,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会计师资格满3年并连续3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且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管理办法》还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投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须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与现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规定一致,《管理办法》要求,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投资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中,税务师占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比例应高于50%,但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占比时,可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
此外,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执业前,还应向税务机关递交执业登记资料,包括《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表》,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含有港澳从业经历、惩处情况的推荐函或相关证明。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办理执业登记时,既可在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现场递交执业登记材料,也可由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代收并邮寄至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峰表示,南沙地处大湾区中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南沙执业将有利于其开拓内地业务,有助于为内地企业提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专业化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今后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将为自愿加入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包括继续教育、行业交流等,促进粤港澳涉税专业服务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