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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涉及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8月11日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合共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处罚13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张华宇在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张华宇因受贿罪获刑10年6个月,处罚80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5年,处罚50万元,决定合共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华宇于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利用担任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6271万元。
另外,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他利用职权和地位,在协调贷款、公司信用评级调整、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691.9536万元。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张华宇滥用职权非法收受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仍继续利用原职权和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其坦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