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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早报》报道,2266个待售车位,开发商只拿出60个出租给2000户业主。业主质疑开发商是变相“只售不租”逼业主买车位,开发商则称出租方案合法合规……这是最近发生在南宁市海德路万科星都荟小区的事。
对于开发商来说,把2000多个车位销售出去,一个按10万元算,就是2亿多元;而如果出租,按几百元的月租金计算,则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拿到这笔钱。因此,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开发商当然优先考虑出售车位。但是,对于很多已经掏空“六个钱包”买房、囊中羞涩的业主来说,租车位则是其迫切诉求。双方的需求博弈,导致车位“象征性出租”“只售不租”等纠纷,成为一个摆在很多人面前的问题。
随着汽车走进千家万户,车位已经成为住宅小区的刚需性配套设施,理应从便利业主的角度来优先考虑。《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地方层面来看,2021年7月生效实施的《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建设单位不出售或者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因此,在地下车位尚未全部出售仍有空余,业主提出要承租车位的情况下,开发商拒绝向小区业主出租车位,实际上是限制了业主的相关权利,所谓“‘象征性出租’合法合规”的说法其实站不住脚。
众多事实证明,开发商逐利的天性决定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光靠市场之手难以解决停车位纠纷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对“象征性出租”进行实质性解决。比如,进一步制定明析小区地下车位的租售管理办法;引导开发商适当调低收益预期,把车位价格降至合理的水平;在小区周边配套更多公共车位,等等。虽然这些问题解决起来不容易,但只要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不回避问题的态度,深入调研,倾听各方声音,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