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河南郑州,一女子在银行存入210万,没过几天时间,就收到了一条转账提醒,210万不声不响地转走了。女子去银行查找原因,柜员承认是他私自挪用的,银行却不想承担责任,表示:他的私自挪用行为,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王小玲家是做小买卖的,全家多年奋斗,终于积攒了210万元。这么多年的奋斗时间里,王小玲的母亲,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把挣到的钱存入银行中,以此来保障钱款安全。这天,王小玲的母亲,又到银行中存钱了。银行柜员都认识了她,一脸热情地表示:银行出了个u盾,刚好适合老年人用,我们帮您办一个吧,以后办业务更快更方便。听到柜员这样说后,王小玲的母亲虽然不知道u盾是啥,但想到以后指不定会用得上,她在银行柜员的忽悠下,欣然地同意了。万万没想到,这一同意竟然损失210万。这天,王小玲的老母亲在家中休息时,忽然银行给发了一条短信过来,上面说她的账户给别人转走了210万。这条短信可把老母亲吓坏了,她想到家中人员要是转账的话,肯定是要和她说的。可是钱就这样转到了一个陌生账户中,又是发生了什么事情呢?老母亲手中有银行柜员电话,她急急忙忙和柜员取得了联系。为她办理u盾的那个柜员说:家中有急事急用钱,一时筹不到这么多,就把老人存的钱转走了。听到这种话,老母亲一口气差点没上来,要知道,这可是全家奋斗多年的血汗钱呀。老母亲甚至没来得及去银行,就倒地不起住进医院中。医院每日的花销是很高,全家的钱都在这张卡上,他们甚至连为老人治病的钱,都是向亲朋好友借来的。
等把老母亲安顿好后,王小玲跑去银行找负责人理论,负责人却以扰乱银行公共秩序为由,让保安把王小玲驱赶出来了。而且银行负责人还表示:柜员私自挪用210万元,并没有经过银行的允许,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想要钱直接去找柜员,以后别再来银行找麻烦了。对此,王小玲很不能理解。全家会把210万元放在银行中,也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银行却纵容柜员私自挪用钱款,实在是说不过去呀。无奈之下,王小玲只能请来调解员帮忙。她想让调解员帮忙调查清楚,明明银行卡还在手中,柜员是如何转走钱款的呢?调解员来到银行,王小玲意外发现,转走钱款的柜员竟然出现在银行中。她飞奔过去就要把柜员堵住,可那人却跟保安使了个眼色,保安直接就把王小玲拦了下来。那名柜员进入房间后,王小玲也要跟进去,可是保安就不让她进去,王小玲着急地哭喊起来:这是我老母亲的救命钱,你快还给我呀。万万没想到,那名柜员轻瞄了她一眼,丢下这样一句话:你爱咋咋地吧。说完后,就把房间门锁上了。经过调查得知,那名柜员是银行的正式工。而且那名柜员还给王小玲打电话了,说王小玲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如果王晓小玲再来捣乱的话,210万元就别想要了。要是以后不来银行找他,那么自己可以考虑每年还12万元。听到柜员说这话,王小玲控制不住情绪,泪水止不住地从脸上流下来。可银行却选择了逃避责任,无奈之下,只能报警了。1、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210万,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柜员看到王小玲母亲存钱后,对账户中的210万心生觊觎之心,其主观上挪用客户资金犯意明显,客观上以欺骗的方式,实施了私自挪用210万元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一般限期3个月之内归还,如果拿不出来的话,柜员只怕要牢底坐穿了。2、银行没有尽到资金保管义务,理应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机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银行没有尽到看管责任,才让柜员在上班期间挪走钱款的,银行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私自挪用钱款一般都给3个月的期限还钱,银行可在这段时间内尽快筹钱,先行赔偿王小玲的损失。
3、银行还款后,并不代表柜员可以免除还款责任,银行可以向柜员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可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其实,在本案中,柜员才是这件事的罪魁祸首。虽然银行已经承担了先行赔付责任,但不代表柜员就可以免除还款责任。银行可以要求柜员,每月承担当月工资的20%以下的还款,直到钱款还完为止。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